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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钱尽孝种地十余载 一纸登记推翻多年土地履约事实

来源:未知 编辑:沈阳 时间:2026年8月1日

付了钱、尽了孝、踏实种地十余年,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土地纠纷,让盐津县庙坝镇村民何万成多年的耕种投入陷入争议。2011年,何万成在村集体见证下与亲兄弟签订土地房屋转让协议,付清转让费、尽责赡养安葬亲属,全面履行协议义务。2015年起,他长期耕种案涉土地,多年经营平稳无任何争议。但十余年后,同村村民何万华以部分地块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起诉,要求何万成清除作物、退出土地。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终审结案,法院依据土地确权登记规则作出判决。但本案也引发争议:农村土地经营管理权,理应依附于生养死葬的实际赡养责任人,单纯的纸面登记,不应脱离乡村公序良俗与实际履约事实单独作为权属判定标准。

一、出钱尽孝完整履约,长期善意耕种无争议

2011年8月18日,何万成与亲兄弟何兴从在村集体见证下,自愿签订土地、山林及房屋转让协议。协议明确约定,何万成以28800元对价受让亲属名下全部家产,同时承担母亲日常赡养、身后安葬的全部义务。协议签订后,何万成足额付清全部转让款项,十余年间悉心照料老人、妥善完成老人安葬事宜,全面、完整履行了协议约定的所有责任。


协议原件

自2015年起,何万成长期在槐华坪片区土地投入人力物力耕种经营,十余年间土地使用状态稳定、公开透明,从未产生任何权属纠纷。直至后期,何万华以案涉0.17亩耕地、0.05亩宅基地两处土地全都登记在自己权属证书内为由主张专属权益,双方经村委会、派出所多次调解无果,最终诉至法院。


两块争议地块所在位置(标蓝)

二、一审充分举证抗辩,主张赡养履约优先享有土地管理权

接到应诉通知后,何万成主动出庭应诉,逐项提交证据佐证自身合法耕种的合理性,同时针对两处地块的登记问题提出多项异议。

何万成当庭阐述,农村土地权益遵循权责对等原则,谁承担赡养安葬的家庭责任,谁就理应享有对应土地管理使用权,这既是乡村长久沿袭的习俗,也契合土地制度设立初衷,存有漏洞的权属登记不能凌驾于客观履约事实之上。他拿出村集体见证的转让协议、付款凭据,加之十余年不间断耕种的客观事实,证明自己是两块土地实际受让、管理使用人;反观何万华,从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,并无获取土地权益的合理依据。

除此之外,何万成着重陈述两处地块确权的反常之处:2018 年土地确权伊始,如今引起争议的0.17 亩承包地、0.05 亩宅基地均属于未确权地块,自己全程未收到确权摸排、地界核验、签字确认的任何通知,完全不清楚土地被登记给何万华一事。事后他专程前往档案局查阅存档台账,两处地块均无留存登记原始资料,整套登记流程缺少法定档案支撑,确权程序存在明显疏漏。

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确认,案涉0.17亩土地登记在何万华权证四至范围内,未纳入何万成确权登记范围。法院最终依据物权登记优先原则,认定双方私下转让协议无法对抗第三方公示登记,判决何万成清除地块作物、停止耕种。

本案核心分歧就此凸显:何万成以实际赡养履约、长期管理耕种的权责事实主张土地管理权,而法院仅以静态纸面登记界定土地归属,并未考量土地流转历史、十余年使用现状以及确权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。

三、不服一审认定提起上诉,坚持权责匹配认定原则

因不认可一审对土地归属的单一认定标准,何万成于2026年4月2日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其上诉核心主张依旧围绕农村土地权责本质展开:农村土地权益与赡养义务紧密绑定,谁承担老人赡养、安葬的终身责任,谁就依法享有对应土地的经营管理权,这是农村土地分配、流转的重要准则,也是法律维护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。上诉中,何万成完整梳理自身权益受损的多重原因:

第一,一审事实核查不够全面,忽略土地流转根源。自己凭借完整转让手续、付款记录多年耕种土地,法院只采信后期登记材料,没有考量长期耕种投入;

第二,本案牵扯土地权属界定争议,按照规定应当先交由政府部门前置确权,法院直接受理审理,流程存在不妥;

第三,两块土地自始至终权属存有争议,并非界限清晰的无争议土地,对方默许自己耕种十余年,如今骤然要求收回土地,会造成大量农资、人工损耗,有违公平原则;

第四,何万华常年知晓土地耕种情况,长久不提异议,待到土地价值提升后索要权益,不符合日常人情事理,加之地块确权缺乏档案佐证,登记效力理应审慎看待。

针对上诉主张,何万华作出相应答辩,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。

四、二审维持原判,登记效力优先于事实权责

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审判员独任书面审理模式,结合卷宗材料、双方询问记录归纳核心争议:一审判令何万成停止耕种、清除农作物是否合法有据。

经法院核查确认两项关键客观事实:何万成本人认可,其名下两块槐华坪承包地四至范围,确实不包含涉诉0.17亩地块;现有全部证据无法证实,2011年签订转让协议时,何兴从对该0.17亩地块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,该地块自确权起登记权利人一直为何万华。

二审法院裁判观点明确: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政府确权登记作为法定认定标准,何万成与亲兄弟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双方内部约定,仅约束协议当事人,不能对抗已完成行政登记的第三方物权;本案案由为排除妨害纠纷,不属于必须经过政府先行确权的权属争议,一审受理、审理流程符合法律规定,何万成全部上诉理由缺少事实与法律支撑,不予支持。

2026年6月26日,昭通中院出具终审判决,驳回何万成上诉,完整维持一审判决内容,二审100元案件受理费由何万成承担,该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。

当冰冷的纸面权属登记与温热的现实权责付出形成冲突时,司法裁判的尺度究竟该如何平衡?何万成全额出资受让土地,独自承担亲属生养死葬的全部责任,十余年踏实耕种、善意经营,全程无过错、无争议,这份完整的履约付出与长期经营事实,本就是土地经营管理权最有力的事实依据。

农村土地自古以来遵循权责对等原则,土地经营权益始终与赡养责任、安葬义务深度绑定,法律与公序良俗均不认可“只占土地权益、不尽赡养责任”的权属模式。一纸静态的确权登记,是否可以直接抹杀当事人十余年的真心付出与劳作投入?

来源:https://baijiahao.baidu.com/s?id=187230256650558063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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